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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你这个法盲!

时间:2021-01-29 14:08:16 栏目: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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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杨家将的事,水浒中没说,估量也是当说书中的朝中上将来处理的。


然则汗青上的杨家将是北汉降将,世代镇守麟州,属于西北边军系统,并且一向是半割据的状况,不是禁军系统。


这笔是正史,若是按正史的话这话题就聊不下去了,咱们当配景常识,一笔带过就算了。


咱就单说这水浒里的杨志,很显着是个拎不清的人,每次判断形势都失策,这种人身家几多都没用。


杨志自称身世身世天波杨府,水浒第十二回载:“年数小时,曾应过武举,做到殿司制使官。”


这个殿司也就是殿前司,乃是皇帝宿卫的禁军单元单子,而制使官,按《唐律·释文》云:“皇帝所作之令,谓制使司。”


在宋代不属于记禄官,属于差遣,相当于营连一级的下级军官受皇帝差遣外出处事的使臣。


而杨志负责的是个什么差事呢?


书载:“道君因盖万岁山 ,差一样十个制使去太湖边搬运花石纲。”


也就是说杨志所负责的义务就是去太湖搬运花石纲。


这是皇帝亲自下达的义务,并且不算啥难活,具体征收花石纲的义务有“苏杭应奉局”在苏杭置办妥了,十船为一纲,花石纲这种器材也不会有强盗去抢。


作为制使,只需要把这十船花石太宁靖平地运回国都,义务就顺利交卸了。


在徽宗皇帝眼前捞个吃力劳也不算大事。


偏生杨志走了背字,黄河里刮了怪风吹翻了船。


不想洒家时乖运蹇,押着那花石纲,来到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不克回京履新,逃去他处逃亡。


杨志这一逃可就出了大问题,整个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基本性的改变。


《宋刑统·杂律》“官船私载物”条:诸船人行船,茹船、泄露、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卒遇风波者勿论。
《宋刑统》:诸在官无故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边要之官加一等。


也就是说若是杨志自述情形真实,且按照律条来判案的话,杨志遭遇大风失了花石纲并没有责任(当然道君皇帝情绪化起来不按律条以杨志进门先迈左脚为由事变判他个什么罪名这欠好说)


然则出了事之后逃亡倒是坐实了罪名。


而杨志似乎是个法盲,毫不犹疑地选择了逃亡。


这是杨志第一次拎不清。



02


逃亡之后杨志流落关西遇赦,好歹事情有起色了,若是杨志去投奔西军老种或小种麾下,在边庭一刀一枪挣个身世,估量也能有起色,再不济去北军,投奔梁中书,凭本身的本领谋个差事,也还有些机会。


然则这杨志却去筹集了一担子财货上京,进展谋求官复原职。


这又是一次拎不清。


现在赦了俺们罪犯。洒家今来收得一担儿钱物,待回东京,去枢密院使用,再理会自己的勾当。


王伦当初在梁山上给杨志剖析得其实很有事理——

却才制使要上东京干勾当,不是王伦荟萃制使,小可兀自弃文竞武,来此落草。制使又是有罪的人,虽经赦宥,难复前职。亦且高俅那厮见掌军权,他若何肯容你?

王伦说的中心思惟就两点:


1.虽经赦宥,难复前职。


你杨志固然遇赦,然则顶多是不穷究当初失职和逃亡的罪名罢了,哪有还能官复原职的事理?


2.高俅掌权,必不克容。


杨志失了花石纲那是办砸了皇帝钦点的差事,道君皇帝那边这事还没有翻篇,而高俅那厮又是个奸佞小人,只肯一味奉承皇帝,怎么或者忤逆圣意替杨志摆脱?


你看这两点碰一路,杨志回京跑路线的设法怎么或者有好?



03


于是果不其然,杨志把全副身家折腾光了,终于把流程走到了高俅那边,究竟被高俅一笔打回。


央人来枢密院打点理会本等的勾当。将出那担儿内金银财物,买上告下,再要补殿司府制使职役。把很多器材都使尽了,刚刚得申文书,引去见殿帅高太尉。来到厅前,那高俅把早年历事文书都看了,盛怒道:“既是你等十个制使去运花石纲,九个回到京师交纳了,偏你这厮把花石纲失陷了,又不来首告,倒又在逃,很多时缉捕不着。今日再要勾当,虽经赦宥所犯罪名,难以委用。”把文书一笔都批倒了,将杨志赶出殿司府来。


你说这事,怨高俅么?


就杨志这每次都走岔路的折腾法,就是将门身世也没鸟用啊。


于是杨志没了出路只好东市卖刀,错误一时上头杀了泼皮牛二,这下杨志却不逃了。


这罪名怎么算呢?


宋刑统 斗讼律一:诸打架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打架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絶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按照律条,打架杀人者处以绞刑,用火器有意杀人者处以斩刑。固然是打架,然则用火器杀人的,按照有意杀人罪名来处理。


若是是他人用火器强制,而用火器反击的,按斗欧处理。


不因打架而有意殴打伤人的罪加一等。


固然事因打架,然则事后才又去杀人伤人的,按有意杀人伤人处理。


那么事情领略了——泼皮牛二和杨志争斗属于打架,然则牛二并无兵刃,而杨志手持芒刃,所以罪名和有意杀人一致。


应该按有意杀人处理。


那就是该判个斩刑。


然则呢,杨志还有自首情节,这杀人后自首能不克免死呢?


按照名例率的自首条目

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错者服从本。
【议曰】假有因盗故杀或过错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错杀伤,仍从过错本法,故云本应过错服从本。


杨志这斗杀本是极刑,有自首情节,然则自首情节只能抵消原罪,好比掳掠杀人能够抵消掳掠罪,打架杀人能够抵消打架罪,然则杀人伤人的罪名不克抵消,不克抵消杀人罪,那不照样得偿命?


事实上这个律条从唐代以来都是一致的:


按照唐律疏议:“其于人伤害,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者,盖以与情面。”


也就是说杀人伤人即使自首,也没有从轻发落的余地。


杨志这自首可就是自投坎阱啊……


所幸这牛二是个绝户没有吃力主,而推官又给他有意改轻了情节——


推司也觑他是个首身的英雄,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吃力主,把款状都改得轻了。三推六问,却招做一时打架杀伤,误伤人命。


也就是正本是打架杀人,当街一刀两断的事,推官愣是闭着眼睛给他改成了打架伤人致死。


这牛二被戳了脖子捅了两个透心凉之后回家躺了十天半月才气绝。


这已经属于睁眼说瞎话了,才算是放过了杨志这条小命,改判了脊杖二十,放逐台甫府司。


所以说句欠好听的,这杨志痴长了这么多岁数,见事不明类瞎子,情绪波动如中二,做人干事毫无章法,轻重不分,跋前疐后,不应跑的事跑了,不应求的官求了,不应自首的罪名自首了,不是法盲是什么?


《结水浒传(荡寇志)》里面,李天王李成被梁山拿了,杨志讲情,宋江就饶了李成,派李成做了杨志的副将。


第二天上阵,李成背后一枪,捅死杨志,回来原阵营了...


可见,杨志的拎不清也是一贯的...


最后能混个囫囵人已然是祖宗有灵,就别怨天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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