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离婚案自曝光之日起,就一直备受吃瓜群众的关注。自2016年8月15日中午,王宝强微博宣布起诉离婚以来,已过两年有余。
网络配图
今年10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宋喆获刑,看客们纷纷拍手称快。原本以为,事件到此就该告一段落,结果昨天下午,当事人之一的马蓉,突然在其个人微博开怼,说自己两年多来,一直遭受媒体恶意炒作的骚扰,还隔空向王宝强喊话:“我和你是离婚这件事的唯一当事人,别怂在后面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是个男人就出来说话,发微博,接受采访,都可以,你敢吗?”,并称“真相不出,谣言不停,今晚八点见!”
不仅如此,马蓉还在评论中怒怼网友,言辞激烈。
难道马蓉还藏着什么猛料实锤没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条“反击”的微博一出立刻登上热搜。昨晚8点,马蓉没有食言,准时开怼。
先是转发了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工作室宣布起诉离婚的微博,暗讽其“借钱缴费”。
随后又发了一条前情回顾:
随后,猛料来了!!!马蓉连发两条微博,并晒出了一张银行流水,流水显示在王宝强事件期间曾有多人给他转账,其中陈思诚给王宝强转账300万元。随后怒斥王宝强“借钱缴费”是为了博取同情的表演: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起诉离婚当天,银行卡余额2093220.1,8月16日问陈思成借款300万,账面显示5093220.11,王宝强表妹任晓妍名下有多少家公司,身价也是过亿,需要王宝强表演借钱缴费? ”
马蓉晒出的银行流水单
随后,马蓉接着开炮,连发4条微博并配标题“天下无贼,贼喊捉贼 ”,怒怼王宝强换锁导致她和孩子无家可归,联合部分媒体发文抹黑等情况:
马蓉这一串微博言辞很激烈,但似乎除了一张银行流水单,没有其余的实质性证据。网友们并不买账,纷纷留言开喷,马蓉也不甘示弱,继续在留言里回击,还说:王宝强有没有出轨,出轨了多少个,哪天高兴,我就发出来!
延伸阅读:“宝马”离婚案回顾
马蓉这次的反击 再一次将两人推上风口浪尖
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聚焦本次事件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
刘凤媛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在某上市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多年,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实务和人事纠纷。
本次爆料是否涉及侵犯王宝强的隐私权?
王宝强作为明星,马蓉作为其前妻,本身也是演员、娱乐人物,属于公众人物范畴。公众人物在社会事务中具有重要影响,其言行举止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故此对其隐私权有所限制。
但并非公众人物就不享有隐私权,公众人物也是普通的自然人,仍享有隐私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仅限于:一是涉及公共利益,如高官的财产情况及收入信息等;二是限制未涉及个人的核心隐私,即未触及个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与生活安宁的隐私。
马蓉与王宝强作为明星,同属于公众人物,但其婚姻生活的细节,不牵涉公共利益,原属于其核心隐私不必向公众公开。2016年8月王宝强通过其微博宣布解除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解除宋喆经纪人职务,同时公布了两人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可谓,公众人物主动向大众披露其核心隐私权的序幕。鉴于,王宝强、马蓉、宋喆均同属公众人物,当事人主动向公众披露的隐私,即便涉及核心隐私,也不构成对涉事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侵犯。
在离婚诉讼期间,王宝强工作室曾对外披露一个细节,高达6位数的诉讼费系王宝强借款支付的。故此,时隔两年后有了马蓉晒王宝强银行账户余额,指责王宝强在起诉当天银行存款余额有200多万,却对外宣称付不起几十万的诉讼费需借款缴费,是“卖惨博取同情”。
公民个人银行流水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取。鉴于本次马蓉披露的王宝强的银行流水信息系针对之前王宝强披露的事件的澄清,且相关敏感信息处亦作了脱密处理,个人认为此举不构成对王宝强隐私权的侵犯。通俗地说,王宝强之前“借款缴费”的宣称构成了马蓉进一步披露该事项细节的豁免。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能否通过换锁、驱逐租客
等方式控制双方共同名下的房屋?
在离婚诉讼期间,房屋仍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妻平等处理权进一步细化解释为: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三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不论是马蓉还是王宝强任何一方,通过换锁、驱逐租客等方式控制双方共同名下房屋都是不合法的。
若租客与马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在马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与马蓉单独签订,还是通过马蓉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只要是真实签订,并支付了合理租金即对马蓉和王宝强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
既使王宝强与马蓉离婚后,房子判归其中一方所有,或者判决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房款的,对房屋的新买受人而言,也受该《房屋租赁合同》约束,不得终止合同(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也即“买卖不破租赁”。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又能做什么呢?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1)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可起诉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同时申请保全财产;
(2)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情况紧急时,也允许一方进行自力救济。虽然我国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原则上来说,只要未完成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并不会转移,任何一方不可能单方处分两人名下的共同房屋,但取得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房屋毁损、被擅自出租等风险,因此如果情况紧急,采用换锁等手段占有房屋也是有效的手段。但采取该手段时应注意不要侵害租客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于马蓉在微博中控诉,王宝强联合所谓“知情人”与某些媒体写报道黑她,若有相应的证据,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不过考虑到马蓉之前已经提起过的名誉权诉讼被驳回,之后还会不会再次起诉犹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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