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蔡某然
籍贯:福建莆田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0****391X
经查,被处理人蔡某然因小我原因卒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与秀屿区教育局解除聘用关系。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育就业和谈书》第十二条的商定,凭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育就业和谈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划定,决意赐与被处理人处理决意如下: 卒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脱离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办事年限(包罗脱离昔时)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跨越时限须按天天1‰的比例支出滞纳金。
莆田市教育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