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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医生诉公安违法案再宣判:警方处罚程序违法,但效力保留

时间:2020-09-29 10:17:31 栏目:新闻

医生在门诊过程中,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推搡、拉扯”,警方介入后对伤医者处以罚款,医生对该处理不满,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用医生自己的话说,“芝麻滚成了西瓜”。

庭审现场。  湖南高院 图

庭审现场。湖南高院图

9月27日,这起历时三年多的医生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在经历了行政复议,长沙市岳麓区法院、长沙中院的一、二审,湖南高院再审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之后,终获宣判:

判决确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保留其处罚决定效力。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及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4月23日上午7时许,刘庭白因母亲王某病重,挂了序号为1号的湘雅三医院老年科门诊号,并与其父亲陪同到原告江凤林坐诊的老年科就诊。江凤林认为王某病情较重,建议其退号并转挂急诊。

刘庭白遂转号至急诊就诊,却被急诊医生告知急诊室无权限办理住院手续,患者需在门诊办理。刘庭白与其父亲又返回至江凤林诊室,要求为其母亲办理住院手续,江凤林称已退号转挂急诊,住院手续应由急诊办理。刘庭白与其父亲认为江凤林故意推诿、态度恶劣,遂与其发生争执,并发生推搡、拉扯。

报警后,9时许,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原告江凤林的伤情法医鉴定结果为左面部与左前臂有两处皮肤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17日,岳麓分局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对刘庭白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江凤林不服,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1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第一次《复议决定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并责令岳麓分局重做。

2017年8月18日,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江凤林再次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18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书》。原告江凤林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历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年4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漏列第三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后,组成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职权追加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诊室内无视频监控,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信目击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作出“江凤林所受的轻微伤,系刘庭白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事实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纠纷的引起系事出有因,事发过程短且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刘庭白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同时积极且多次找江凤林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被江凤林拒绝),主动消除影响,可认定本案系偶发的医患纠纷引起违法行为。岳麓分局在庭审中当庭确认刘庭白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基本符合实际案情。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但是《处罚决定书》未列明违法行为人刘庭白的违法情节处罚幅度,且办案机关在送达及调查询问等其他程序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转而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监督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依法确认被告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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