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场

最高院再审:上班发病请假回宿舍休息死亡是不是工伤?

时间:2019-10-15 03:44:12 栏目:职场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急救无效灭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目首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克对峙工作,需要紧要到病院进行急救的情形而设定的。若是是在回家之后再到病院救治或突发疾病灭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划定的适用局限。


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裁定中认为,在上班时间告假回单元单子宿舍歇息,在宿舍灭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歇息场合,能够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以下是案例根基情形,供参考!


熊小华系南昌某餐厅员工,首要在厨房工作,2014年5月1日上午正常上班,当世界午2点摆布被发如今宿舍灭亡,公安机关证实系其他非正常灭亡。


2014年7月22日熊小华眷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经查询取证于同年10月8日作出092号工伤认定,认定熊小华2014年5月1日上午10:00摆布在工作时代、工作岗位突感身体不适,遂向餐馆厨教师告假回宿舍歇息后于当世界午14:00摆布被发现灭亡,相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划定,视同因工灭亡。


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同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


南昌市人民当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20号复经过议定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划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许在48小时之内急救无效灭亡的视同工伤,熊小华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证词纷歧致,又没有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突发疾病灭亡证实,092号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意予以撤销。


眷属不服,向法院提告状讼。因法式问题,法院撤销了市当局行政复经过议定定书,责令从新复议。


市当局于2016年5月24日从新作出220号行政复经过议定定书,仍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092号工伤认定。


眷属不服,再次提告状讼。


一审判决:熊小华在宿舍灭亡该当懂得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灭亡为宜,可视为工伤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正常在岗上班的劳动者就该当懂得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领域,本案中,死者熊小华该当被懂得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宜。


关于死者熊小华的死因,公安机关已清扫刑事原因的灭亡,从常理的角度来揣摩以及今朝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死者非突发疾病灭亡,应认定死者的死因为突发疾病灭亡。


本案中,市人社局在查询取证过程中,面临分歧证人的分歧陈述并凭据相关情形综合评判后认定死者熊小华系工亡并无欠妥。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昌市人民当局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经过议定定书。


市当局上诉:人社局将本案认定为工亡错得离谱!


市当局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市当局上诉来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中,证人熊小勃的证言不光前后矛盾,且其证言与本案究竟存在短长关系,故而其证言依法不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熊小勃本人对于事发当日熊小华吃饭、告假的具体时间基本不清楚,因为其与熊小华并不在统一个单元单子上班,并且其对于熊小华是否因不舒服而回宿舍睡觉也存在多套说辞,所以其证言基本弗成采信,加上其与熊小华之间从小一路长大的特别关系导致其所出具的证言与本案原告存在极大的短长关系,因而其证言依法不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市人社局并未查明熊小华的具体工作时间,据此认定工亡事实不清。


凭据市人社局离别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7日、2014年8月12日给吴小斌(餐厅合伙人)、熊小勃、熊小兴所作的《查询笔录》显露,吴小斌、熊小勃以及熊小兴对熊小华的工作时间说法均纷歧样。市人社局对此并未予以查明,而是简洁地认为熊小华其时是在工作时间内不舒服回宿舍歇息后灭亡,进而认定其为工亡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3、市人社局引用《工作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划定,认定熊小华灭亡为视为工亡属适用司法错误。


今朝无证据显露熊小华因病灭亡,原先也不克因为熊小华在非他杀、非自杀的情形下将其推定为因病灭亡。本案熊小华被发现时已经灭亡,不存在医疗机构诊疗的客观事实,所以该48小时的时间起算也不适用本案。


二审判决:宿舍作为员工工作歇息场合,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以属工伤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职工有下列景遇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许在48小时之内急救无效灭亡的。


凭据该划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就地灭亡,但在48小时内经急救无效灭亡的,该当视同工伤。


本案中争议的核心是对熊小华的“工作岗位”的认定问题。关于熊小华灭亡所在是否属于“工作岗位”问题。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需要相关区域能够认定为“工作岗位”。公司的员工熊小勃、熊小兴关于熊小华当天告假后去宿舍歇息的证言内容是一致的。


公司的员工刘小朋、熊小兴的证言均证实熊小华当天上午到店里吃过早饭告假。熊小华事发当日告假暂时回单元单子宿舍歇息。熊小华灭亡的所在为公司供应的职工宿舍,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歇息场合,能够视为熊小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是以,熊小华在上班时间告假回单元单子宿舍歇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实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灭亡,公安机关亦证实系其他非正常灭亡,相符《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划定。


公司供应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熊小华系在非工作状况或非工作岗位灭亡。


综上,南昌市人社局认定熊小华灭亡相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并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司法准确,法式正当。


综上,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肆意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者在司法概念上的注释


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来由如下:


原审法院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肆意扩大了两者在司法概念上的注释。同时也仅从常理揣摩认定死者的死因系突发疾病灭亡,而本案中员工方并未供应任何证据证实死者系突发疾病灭亡,故若是是在回到宿舍之后再到病院救治或突发疾病灭亡的,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视同工伤的景遇,故原审判决适用司法错误。


最高法院:都别争了,宿舍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当局作出的涉案220号复经过议定定是否正当。上述220号复经过议定定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划定,职工有下列景遇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许在48小时之内急救无效灭亡的。


凭据此项划定,无论是经急救无效灭亡,照样未经急救灭亡,视为工伤的要害都在于,必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灭亡。


平日懂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该当是指单元单子划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所在。凭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小华在上班时间告假回单元单子宿舍歇息,在宿舍灭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歇息场合,能够视为熊小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实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灭亡,公安机关亦证实系其他非正常灭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小华的灭亡相符《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划定,上述认定并无欠妥。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当局作出的涉案220号复经过议定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

起原:劳动法库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关联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