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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跟员工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要赔双倍工资吗?

时间:2020-03-31 01:50:53 栏目:职场

      案号:(2019)鲁03民终598号

裁判要旨

 
      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元单子违反司法划定的责罚办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率、了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力义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能够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力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能够从中谋取超出劳动待遇的额外好处。双方签署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商定了合同刻日、工作内容、劳动前提、劳动待遇等劳动合同该当具备的要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既可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根基事实

 
      2017年3月1日,马某至利群公司从事超市食品部理货员工作,2017年3月11日,双方签署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刻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前提、劳动规律、劳动待遇、社会保险、合同的调换、解除、完结和经济赔偿等作出商定。2017年4月30日,马某因利群公司拖欠工资而去职。2017年5月23日,利群公司支出了马某工资3802.00元。
      (解说,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有非常主要的区别,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缴纳社会保险,不必支出经济赔偿等。所以,公司想经由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来规避司法责任,也就是有或者的。)
      另查明,马某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7年7月26日,仲裁委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17】第255号仲裁裁决书,利群公司和马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均于法按期限内告状至法院。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4826、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马某与利群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主张“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02.00元”,未经仲裁前置,不予处理……法院判决后,利群公司提起上诉,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了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因仲裁时未主张双倍工资,所以对双倍工资没处理。注重,认定劳动关系的时代是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所以争议的争议是1个月的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一次仲裁后,2017年,马某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利群公司支出2017年2月20日至4月30日时代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0.00元。仲裁委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17]第5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马某的仲裁恳求。
      马某向一审法院告状恳求:判决被告支出原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30日时代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2017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双方签署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应支出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等于无书面合同,恰恰是事实上有了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剖断其是否有效,是以,应认定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
      再者,固然“马某与利群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双方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马某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待遇结算支出周期实际跨越了双方商定的时间,然则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支出周期进行了实质调换,但并不克否认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以,原告主张“判决被告支出原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30日时代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0.00元”,不予支撑,被告的争执概念成立,予以采纳。
      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划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判决被告利群集体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出原告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30日时代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10.00元”的诉讼恳求。
      马某上诉恳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出上诉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时代未签署全日制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01.00元。事实和来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用工不相符非全日制用工,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成立,故应为全日制用工。被上诉人滥用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入侵了劳动者正当权益。被上诉人行使优势地位,诳骗、钳制劳动者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是一个合同名称,是无效的。
      利群公司辩称,双方竖立劳动关系是出于真实意思透露,而且双方之间切实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合同商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是否相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问题,并不克是以而否认双方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以,上诉人主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司法依据。上诉人的上诉来由不克成立,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是被上诉人利群集体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否支出上诉人马某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法》第十六条划定:“竖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划定:“用人单元单子自用工之日起跨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当向劳动者每月支出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元单子违反司法划定的责罚办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率、了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力义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能够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力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能够从中谋取超出劳动待遇的额外好处。
      本案中,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处后,双方签署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记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根基情形,明确商定了合同刻日、工作内容、劳动前提、劳动待遇等劳动合同该当具备的要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既可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与其签署全日制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无司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恳求不克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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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眷©山东高法


起原:子非鱼说劳动法
编纂: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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