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场

职工工伤停工期内可降低工资标准吗 法院判决:工资待遇不变 单位按月支付

时间:2020-03-31 01:51:32 栏目:职场


职工因工作蒙受事变危险需要暂停工作接管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地点单元单子按月支出。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杭县某工艺品公司诉被告职工余某按最低工资较量被告停工留薪时代(6个月)工资,被判驳回。法院判决由原告上杭县某工艺品公司支出被告余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3448元。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某在原告上杭县某工艺品公司上班,从事开料员工作。双方实行计件工资,按月发放;原告上杭县某工艺品公司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5月20日,被告在搬运夹板过程中被叉车撞伤右腿。受伤后被送往上杭县病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伤为因工受伤,且判定为伤残十级,部门损失劳动能力。此后,工伤保险基金已支出被告一次性伤残津贴金12170.69元,原告支出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原、被告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胶葛,被告向上杭县劳动争议仲裁..提起仲裁,上杭县劳动争议仲裁..作出裁决,由原告上杭县某工艺品公司支出停工留薪期工资23448元,原告上杭县某工艺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按保障工资基数较量被告停工留薪时代工资,向法院提告状讼。

判决究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代,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因工十级伤残。被告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争议核心为被告停工留薪时代及工资尺度认定问题。凭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暂行法子》划定,连系被告伤情及治疗的事实,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计8个月。凭据工资支出暂行划定第六条划定,对被告工资数额认定应由原告举证,因原告对被告停工留薪期以前的12个月工资数额未供应充裕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工伤前每月平均工资为2799元,事实依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认为其停工留薪期以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3781.5元,其供应银行工资账户及证人证实,但其赞成仲裁裁决书认定的3431元/月,所以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431元/月。原告要求以2014年度上杭县最低工资尺度较量停工留薪期工资,无司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撑。原告应支出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431元/月×8个月=27448元,扣除被告已支出的4000元,原告还应支出23448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 袁友凤)


起原:人民法院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关联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