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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俩单位任职是否合法?遇工伤谁担责?

时间:2020-09-21 02:35:38 栏目:职场

近日,一份双汇公司在人员工

被雨润公司录用的文件在网上流传

在雨润的这批录用中

甚至还有双汇公司的在人员工

放下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爱恨情仇”


不少公家十分好奇

一名劳动者是否能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用人单元单子竖立劳动关系呢?

若真的显现了“一人两用”

又或者会激发如何的司法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正当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名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元单子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连系发生的关系,不光包罗产业关系,还包罗人身即行政附属关系,分歧于商定的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示意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示意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倒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注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注释(三)》)第八条的划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岁数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元单子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该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除了上述对照特别的人员外,在其他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景遇下,也应类推适用《劳动争议注释(三)》第八条划定,认定多个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司法规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是以,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持有前提的认定立场。




“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多数问题的划定》第三条划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多数问题的定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元单子工作的情形,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元单子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元单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法律律固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但用人单元单子聘用在人员工存在必然风险。凭据《实施<..社会保险法>多数划定》第九条的划定,职工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元单子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元单子该当离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界说务。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元单子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元单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是新用人单元单子招录了与其他用人单元单子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时代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响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肩负。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元单子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元单子需按照工伤保险的尺度自行肩负。



所有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吗


是否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呢?谜底是否认的,因为劳动者的时间、精神和花样都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执业要求较高的特别岗位。


李某为B公司员工,他又以..建造师身份到A公司从事工地现场负责人工作。A公司向他支出了劳动待遇,后李某要求与A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要求李某先与B公司解约后才能与其签约。双方发生胶葛诉至法院,李某要求A公司补偿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在这一案件中,因为李某属于具有执业资格的特别岗位人员,凭据相关执业划定,不克竖立双重劳动关系,新用人单元单子要求李某先与原单元单子解约后再与其签约,具有合理来由。李某向新用人单元单子提出补偿,于法无据。作为特别岗位的劳动者,李某该当秉持一岗一职原则,不克随意订立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原单元单子工作的正常进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划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单子竖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单子的工作义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元单子提出,拒不纠正的,用人单元单子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此为用人单元单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是对某些特别岗位职业一人两用的限制。


在应聘时,劳动者该当对峙诚信原则,不该隐瞒在职事实,尤其要注重保守贸易机要等义务。用人单元单子在招录职工时,应对其是否在职尽到审查义务,不然或者面临为该反复就职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连带补偿等风险。


起原:全国总工会、工报新媒体、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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