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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打七折”吗?

时间:2018-07-27 22:12:53 栏目:职场
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打七折”吗?

作者︱周斌  来源︱劳动报


经常收到读者咨询:我们公司不管什么加班费和病假工资都是打七折的,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

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打七折”吗?

的确,加班和假期工资基数原则上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只有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可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的70%确定。但是,如何理解双方“约定不明确”呢?

上海市曾有过一个判例。

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打七折”吗?

王丽原是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约定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自2014年1月起岗位津贴每月4960元,午餐补助标准为每月150元,交通补贴标准为每月250元。后王丽在2014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请病假8天,公司支付王丽病假工资1136.99元(7360×0.7×0.6/21.75×8)。其中7360元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之和。王丽确认收到1136.99元的病假工资,但主张公司不应将工资打七折,应当补足扣除的30%。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321号认为: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就假期工资基数作出约定,故公司支付王丽2014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病假工资1136.99元(7360×0.7×0.6/21.75×8)并无不当,公司要求不予支付王丽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399.0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不过,也有人说,此案发生在2016年8月1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实施之前。按照现行规定,王丽的假期工资不能再打七折了。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打七折”吗?


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计算基数不能“打七折”


根据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规定,加班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条款(一)和(三)在实践中出现了歧义:所谓“劳动合同有约定”是指约定月工资标准还是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所谓“无任何约定”是指对月工资标准没有任何约定(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还是只要是对于“病假工资基数”没有约定,就属于这里的“无任何约定”?以上判例中司法机关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


当然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


加班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打七折”吗?


2016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于这个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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