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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压一个月发工资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0-04-03 14:12:29 栏目:职场

2009年7月,曾某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2019年5月,曾某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出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2403元。公司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曾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一、仲裁..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
1、确认曾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给付曾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时代的工资972.69元;
3、公司支出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412.30元。


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告状,恳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公司无需支出经济赔偿金46412.30元;
3、判令公司无需支出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进行发放,相符劳动合同法支出经济赔偿的法定景遇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承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承认其存在压1个月发下班资的情形,承认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进行发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给付了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时代的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承认曾工作时代存在压1个月发下班资的情形,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违反了《河北省工资支出划定》第二十七条关于能够延期支出工资的刻日,该景遇相符劳动合同律例定的关于用人单元单子未实时足额支出劳动待遇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元单子支出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景遇。公司应向曾某支出经济赔偿金46,412.30元。


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该当支出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时代的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曾支出该款,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曾某经济赔偿金46,412.30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曾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时代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在实际治理中接纳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既包管“足额”又包管“实时”的一种务实的做法,这种工资发放体式被全体职工普遍承认而且由来已久,与“压”着劳动者工资有意拖欠不发的恶意行为,二者具有素质区别。而且3月碰到特别情形,5月发工资不克视为有意拖欠。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该当支出经济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该当以泉币形式按月支出给劳动者本人,不得聚敛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曾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合法来由跨越划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曾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元单子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出暂行划定》等相关司法律例的划定。


用人单元单子未实时足额支出劳动者劳动待遇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元单子该当向劳动者支出经济赔偿金。公司未实时足额发放曾劳动待遇,相符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元单子须向劳动者支出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景遇。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出曾经济赔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曾发下班资相符司法划定,不该支出曾经济赔偿金的上诉主张,不克成立,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恳求不克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司法准确,应予维持。遵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划定,“用人单元单子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实时足额支出劳动待遇的;”第四十六条划定,”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用人单元单子该当向劳动者支出经济赔偿:(一)劳动者遵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划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公司若是存在“未实时足额支出劳动待遇”的景遇,员工能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怎么懂得“未实时足额支出劳动待遇”?


劳动待遇,即我们平日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元单子依据国度有关划定或劳动合同商定,凭据劳动者劳动岗位、花样及工作数量、质量,以泉币形式直接支出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实时,意思是未在工资发放日支出。未足额,意思是少支出了劳动待遇。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元单子应按劳动合同商定或国度司法、律例划定的数额、日期实时足额支出劳动待遇,禁止聚敛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出劳动待遇,也是劳动合同所划定的必备条目,用人单元单子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实时足额支出劳动待遇,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入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劳动者有权随时示知用人单元单子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劳动法》第五十条划定,工资该当以泉币形式按月支出给劳动者本人。不得聚敛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出暂行划定》第七条划定,工资必需在用人单元单子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支出。如遇节沐日或歇息日,则应提前在比来的工作日支出。工资至少每月支出一次,……


本案中,公司主张在实际治理中接纳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从司法实践中看,这种下月发上月工资的做法,一样都没问题。

但要害是,公司3月份的工资4月份并未发放,而是拖到了5月份才发放,显着违反了“工资至少每月支出一次”的划定,故法院认定公司行为组成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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